2017年8月11日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
參會人員:婁伯翱、王克、徐文剛、李培婷、侯秀濱、陳忠軍、陳正國、管福建、李基生、付飛、黃華、楊雪芹、王雪梅、孫惠娟
互助基金2017年第一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(共113人次)
一、押運管理中心(35人次)
劉繼宏,男,4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300.5元,自費2520.3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56元。
蔡建淮,男,27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8397.74元,自費4712.4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414元。
胡寧波,男,42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182.66元,自費1297.6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324 元。
谷強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4255.95元,自費10340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3619元。
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陳廣磨,男,38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661.56元,自費2004.6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601元。
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陳海,男,32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351.75元,自費2594.9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78元。
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盧琦,男,2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4301.88元,全自費(發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29505元。
王國濤,男,3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28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814.93元,自費1704.3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426元。
王國濤,男,36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0月28日、2017年4月2日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4286.6元,自費2415.9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42元。
許輝,男,35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3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441.06元,自費2469.5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70元。
羅菊華,女,47歲,丈夫因病于2016年12月8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4664.41元,自費7981.3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197元。
趙炳華,男,47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5月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670.26元,自費1889.7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83元。
徐素霞,女,45歲,丈夫因病于2016年4月2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333.34元,自費2505.7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76元。
王明奎,男,53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2月1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072.5元,自費1935.9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90元。
秦樹芳,女,43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6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592.98元,自費1666.9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50元。
張金科,男,38歲,女兒因病于2016年12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519.59元,自費6278.0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42元。
張雷,男,38歲,女兒因病于2016年12月1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056.35元,自費2853.0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28元。
許靜,女,29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3月2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090.88元,自費2879.5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32元。
姜勇,男,30歲,兒子因病于2016年12月1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526.28元,自費4619.7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93元。
梁偉波,男,35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5月1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848.39元,自費4501.3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75元。
蔣偉斌,男,29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3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074.46元,自費3035.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55元。
徐登元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6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6887.4元,自費6221.9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22元。
高衛芝,男,42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5月8日、6月22日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66803.75元,自費46293.8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629元。
羅志彬,男,49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2月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1137.11元,自費29827.8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983元。
周宇,男,34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1月4日、1月31日、2月22日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4772元,自費16275.1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628元。
楊偉慶,男,48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7月22日、11月15日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4518.35元,自費8882.9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88元。
王鶴忠,男,29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4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236.63元,自費3711.7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71元。
許峰,男,37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2月14日、2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7400.33元,自費28351.6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835元。
林松,男,40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4月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4610.67元,自費13937.4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394元。
陳剛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3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5962.68元,自費4835.9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84元。
蔣偉明,男,33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2月27日、2017年2月22日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8351.23元,自費7818.3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82元。
嚴維維,男,34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4月15日住院治療,母親因“雙側乳腺纖維腺瘤”于2017年4月20日住院治療,2人共花費10727.2元,共自費4379.3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38元。
李海松,女,37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2月1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3885.04元,自費50998.1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100元。
胡灌漣,男,母親因病于2017年3月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456.98元,自費5307.2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30元。
蔣彥,男,43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7922.79元,自費4131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13元。
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59人次)
劉業成,男,45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2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7241.7元,自費6129.3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2145元。
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張海林,男,50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2810.87元,自費15413.8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5395元。
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費文松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952.77元,自費3544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063元。
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周愛軍,男,41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2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438.28元,自費4329.6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299元。
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漆光權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2月2日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36413.66元,自費25546.7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8941元。
漆光權于2017年3月病逝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。
薛素海,男,40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2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511.74元,自費1898.5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475元。
王建華,男,5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1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117.28元,自費2865.1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860元。
楊其紅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171.8元,自費3923.8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177元。
王標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2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392.82元,自費5530.4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936元。
李曉兵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4172.89元,自費11753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114元。
張寶林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2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2089.21元,自費4331.2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299元。
胡習國,男,47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610.74元,自費1755.3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439元。
汪德海,男,50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2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3779.92元,自費4839.1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452元。
姜金銀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555.02元,自費2375.4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13元。
朱金林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1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887.04元,自費278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836元。
汪海霞,女,43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2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3850.65元,自費4308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293元。
李兆同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933.97元,自費3540.2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062元。
孫波林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1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911.72元,自費2329.9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699元。
韓成華,男,49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308.91元,自費1674.4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419元。
開飛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1月2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663.81元,自費2134.6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640元。
黃兆軍,男,41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2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302.06元,自費5229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830元。
張鳳軍,男,47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6428.63元,自費3989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197元。
孫云建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4026.75元,自費3775.0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133元。
陳洪年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4873.7元,自費12383.5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334元。
劉忠友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6519.25元,自費4368.9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311元。
鮑國春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4897.54元,自費56706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9847元。
鮑國春,男,51歲,本人于2017年4月2日死亡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。
戴貴友,男,49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5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9016.35元,自費4862.8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29元。
石城,男,40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3月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5122.61元(全自費,發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268元。
王建林,男,50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11月起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6167.01元,自費26015.9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902元。
孫瑞雪,男,50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10月、11月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8651.77元,自費12255.0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838元。
劉長泳,男,49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3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153.12元,自費2209.6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31元。
李洪金,男,47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1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397.93元,自費6160.1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24元。
朱平,男,51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2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532元,自費242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64元。
張桂紅,男,59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5月1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694元,自費2474.6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71元。
宋桂寶,男,59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12月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517.53元,自費3251.6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88元。
宋建國,男,52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12月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382元,自費2002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00元。
王純兆,男,52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1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000元,自費4636.8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96元。
李浩銘,女,29歲,女兒因病于2017年4月1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647.71元,自費3196.28元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79元。
鄭超昊,男,40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1月1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627.9元,自費6465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70元。
王旭,男,36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2月23日、4月24日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8077.28元,自費3037.6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04元。
朱兵,男,48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9月3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7852.52元,自費16575.3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658元。
李步云,男,53歲,父親因病、母親因病于2016年1月12日同時住院治療,共花費12737.65元,自費619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19元。
萬金玉,男,42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2月19日住院治療;父親因病于2017年1月1日住院治療。父母共花費38594.06元,自費13411.3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341元。
華寶和,男,51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1月2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763.96元,自費223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23元。
葛春浩,男,38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4月28日、5月18日、12月26日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82326.21元,自費23930.7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393元。
張大超,男,52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3月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8074.65元,自費18493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849元。
王寶華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2月2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257.54元,自費299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99元。
楊衛東,男,51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2月1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308.96元,自費3745.2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75元。
連志俊,男,39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5月2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4104.53元,自費15866.4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587元。
馬金橋,男,45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1月3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1442.79元,自費13219.4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322元。
張漢民,男,55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3月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607元,自費2808.7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81元。
汪健東,男,42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6月2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3867.93元,自費12619.5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262元。
丁海珍,女46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3月2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432元,自費3612.7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61元。
楊鳳成,男,46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4月1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742.46元,自費5415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42元。
袁全,男,37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4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3109.75元,自費4049.1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05元。
李海林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3月1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3292.12元,自費10017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002元。
龔少年,男,60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6月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5864.84元,自費13671.8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367元。
三、物管分公司(4人)
夏雪,女,24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6月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3989.86元,自費3848.3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155元。
周鈞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212.55元,自費260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81元。
張躍,男,34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7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873.72元,自費1135.7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70元。
四、駐外分公司(5人)
張守兆,男,49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6月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869.43元(全自費,發票原件)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461元。
俞海林,男,32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6月2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034.15元(全自費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2112元。
朱昭洋,男,5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355.81元,自費4985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496元。
齊加春,男,47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1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718.37元,自費2526.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79元。
五、漣水分公司(4人)
喬成玉,男,64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6月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4886.55元,自費15679.0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5488元。
王加友,男,55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5月1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8188.88元,自費10625.8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063元。
崔星馳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3月2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139.22元,自費4025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03元。
李濤,男,52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19日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72950.68元,自費21790.6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179元。
龔廣和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8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6213.51元,自費14350.6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5023元。
六、劍蘭賓館(1人)
孫芳,女,父親因病于2016年12月23日、2017年4月2日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1719.92元,自費18747.6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875元。
蔣書蘭,女,49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1月1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209.37元,自費1853.9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463元。
七、北京汽車(1人)
王洪奎,男,43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2月至6月6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94373.56元,自費37992.2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799元。
八、訪評中心(1人)
張青,女,28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3月2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9108元,對方賠7000元,自費1210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211元。
九、財務管理中心(2人次)
王霞,女,45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9022.41元,自費13167.8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609元。
王霞,女,45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199元(全自費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380元。
十、行政管理中心(1人)
許兆輝,男,51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3月2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1124.97元,自費35603.6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560元。
互助基金會
二O一七年八月